原标题:“确认商品完好无损”,不予退换?
戴女士在玉石公司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标价为62.8万元的翡翠手镯一只。玉石公司在《商品销售凭证》加盖“确认商品完好无损,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字样的印章。两日后,戴女士发现案涉手镯存在裂痕,与玉石公司协商,并将该手镯存放于玉石公司。此后,戴女士与玉石公司就手镯退换货事宜协商多次无果,遂将玉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玉石公司返还购买手镯价款。玉石公司辩称,《商品销售凭证》已经明确了“确认商品完好无损”,可以说明向戴女士交付的手镯完好无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款。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翡翠手镯系特殊物品,内圈“裂痕”在当时观察环境下仅凭肉眼难以发现,受制于查验翡翠制品的专业性,要求戴女士在收货时发现隐匿瑕疵显然强人所难,而该内圈“裂痕”需要专业人士在较强透射光下多角度仔细观察才能发现,因此翡翠手镯内圈“裂痕”系隐匿性瑕疵并非外观瑕疵。
戴女士挑选、购买翡翠手镯并签收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商品销售凭证》的行为,视为对所购标的物数量以及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商品销售凭证》中“确认商品完好无损”仅指购买人对所购商品的外观进行检验,不能表明购买人已经对商品隐蔽瑕疵进行了检验并认可。戴女士在购买手镯后的两日发现了该隐蔽瑕疵并与玉石公司进行沟通,该期间属于在质量检验的合理范围内提出质量异议。
翡翠制品系特殊商品且价格高昂,翡翠的质地、成色、样式等对购买者购买目的的实现都有重要影响,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戴女士要求退款系主张解除与玉石公司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