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购到“三无”产品消费者告上法庭
本报综合 北京烤鸭、新疆奶酪、内蒙古手扒羊肉、重庆火锅、云南普洱茶、山东苹果……最幸福的事情之一,莫过于尝过世间各色美食,假期出游也免不了要给亲人朋友带些当地的特产。然而一不小心,买到的特产竟是“三无产品”,可以要求“退一罚十”吗?近日,衡阳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涉案产品经查无生产厂家等标识
原告周某在某购物平台向被告某特产行购买长白山野参小罐茶滋补养人参宝五宝养生茶20盒,单价268元,共计支付5347元。原告收到上述产品后,经查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标识,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在聊天中,被告介绍该产品有18年林下参一颗、红枸杞、灵芝片、鹿茸片、大枣、石斛等配料成分。
原告收货后认为案涉产品系“三无”产品且非法添加灵芝、人参、鹿茸等中药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周某请求判令该特产行退还购物货款5347元及支付十倍赔偿金53470元,共计58817元。
法院判决退还产品后将返还购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食品范畴的预包装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所供原告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涉案产品添加灵芝、人参、鹿茸等中药材,无足够的安全性评估等科学依据,且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检验义务的规定。
被告明知其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违法向原告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347元及支付十倍赔偿金5347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后,某特产行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
衡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上诉人某特产行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某特产行免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上诉人某特产行与被上诉人周某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赔偿周某3万元,在周某退还所购买的产品后,向周某返还购货款。
购买时要认真查看质量合格证等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网络购物已成为当下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承载着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双重任务。
法官温馨提醒,销售者应当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相关标识,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真实、安全,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尤其是在购买食品、药品类的商品时,首先要认真查看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产品配料表等;其次要向商家索要相关的纸质凭证,比如收据或明细单等,才能确定买卖关系、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